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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途径
发布日期:2015-03-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扩大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途径
    将取保候审的性质定位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的人。既然是无罪的人,就应当...
将取保候审的性质定位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的人。既然是无罪的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人权。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扩大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途径。如果遇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进行律师在线免费咨询。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扩大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的途径:
(一)转变取保候守的司法理念,将取保候审的性质定位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的人。既然是无罪的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人权。因此,未成年人在审判之前和审判期间处于非羁押状态应是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得取保候审由一项义务性的强制措施变为权利性的诉讼原则。
(二)将取保候审的核准制改为许可制。
许可主义是指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了法定的条件,有权机关就应当批准。这种模式下,审批机关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只作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须同意取保,审批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三)建立司法程序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确保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能够得到适用。
所谓程序化是指把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申请的过程纳入公开、透明、双方参与、第三方主持并作出决定的程序当中,且对于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有权提出救济。在案件侦察阶段,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遭到拒绝,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法院可以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遭到拒绝,可以向法院申请听证,法院可以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遭到拒绝,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听证,上级法院可以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四)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责任的免责制度使司法人员回避风险。
司法实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偏好动用逮逋措施也不愿意采用取保候审,既有“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等传统刑事政策思想上的原因,也是同其具体的办案责任、风险责任及切身利益精密相关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将其关在看守所内,对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而言,是最省心、最安全的措施,不仅有利于侦破案件、巩固和保全证据,而且也无后顾之忧。至于犯罪嫌疑人个人自由的丧失或者人权可能受到侵犯,则无关办案人员的痛痒。反之,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在外,对办案机关及责任人员来讲,即无所得利益,又陡增风险,万一被取保候审人逃跑、串供、威胁证人、毁灭证据或者再次犯罪等等,则办案人员难免受到责怪,轻者影响业绩考绩,重者承担失职责任。为鼓励办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代替羁押措施,应建立取保候审风险责任的免责制度。
只要取保候审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就不再对取保候审的风险负责。除非办案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需要依法查处外,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应免除追究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任何责任。对弃保潜逃或重新犯罪的现象应根据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完善来认识,不能根据事后发生的情况判断取保候审的正确与否。
(五)对少年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时应增加教育程序。
首先,向未成年人讲解法律的规定,使其明白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方针,稳定未成年人的情绪。
其次,向未成年人分析其行为的危害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家庭、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勇于面对法庭的审判,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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