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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哪些情形下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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