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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外情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协议离婚后, 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的问题。关于该问题,查阅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 判例等。现在,分三个层面研究:         
一、 无法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进行的行为,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之后,婚姻关系将正式解除。如双方意欲恢复夫妻关系, 必须在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而无法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二、 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1、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法律更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 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 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规定, 婚姻法赋予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法律将照顾无过错方。
2、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胁迫等情形将影响法院的裁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规定,就本案来说,无论协议离婚后是否发现婚外情,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是否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将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法院审理后并未发现该情形, 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因此, 就本案来说,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就成为关键所在。而隐瞒婚外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取决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会对财产分割造成影响。 我认为这应当按照婚外情的程度是否足以影响财产分割来区分:
  1)婚外情已经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如一方的婚外情已经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则可以判断该方具有过错。其所隐瞒的婚外情足以影响到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可以判断构成欺诈。因此,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婚外情并未达到重婚、同居的程度 如一方的婚外情尚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 那么婚外情的行为对财产的分割可能将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隐瞒婚外情的行为将难以被判断为欺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并不会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三、 无过错方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 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夫妻离婚之后,一方有权就另一方的重婚、同居等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其前提是,重婚、同居等情形导致了离婚。而就本案来说, 一方是在协议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婚外情事实的,该事实并非导致离婚的理由。因此,无过错方无法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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