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夫妻财产约定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分割,但双方始终未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通过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该离婚协议效力如何?是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离婚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分别有解除夫妻身份关系、夫妻共同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负担等。离婚协议中同时包含了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两类。形成行为是指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行为为前提,附随此等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并登记离婚,或者通过诉讼需要解除婚姻关系,从该条第二款[即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知夫妻离婚是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不做这样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两者相互矛盾,所以此前《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实际上已经失效,应当适用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视为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在解除身份关系的形成行为未生效的情况下则作为附随行为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由于附随行为以形成行为为前提,因此即便附随行为具备了一般生效条件,在形成行为未生效之前不生效,也不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并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可以作为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