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自首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又逃跑的,还能再次成立自首吗?能成立自首。
共犯的自首:如实交代共同的犯罪事实。
(四)坦白
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立功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删除(老考生请特别注意)。
学员问: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里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指什么?
指的是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