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精讲:自首。

  自首

  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自首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又逃跑的,还能再次成立自首吗?能成立自首。

  共犯的自首:如实交代共同的犯罪事实。

  (四)坦白

  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五)立功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删除(老考生请特别注意)。

  学员问:现在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里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指什么?

   指的是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