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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便民法律维权介绍之泰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17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便民法律维权介绍之泰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泰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泰安群众开展法律维权,根据泰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资料介绍以下内容,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的帮助可以联系我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区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区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指导管理劳务市场,做好企业之间的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工作,促进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审批办理区内外工人调动(转移)手续。
    
四、负责全区企业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
    
五、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管理、收缴、支付、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和实行行政监督检查。
    
六、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措施和方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和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工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七、管理全区社会力量办学和职工职业培训(除机关事业单位)及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在职职工培训工作,开展高级技师、技师评聘工作,进行考工晋级,实行“双证”制度,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业务素质和全员劳动者的素质。
    
八、拟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企业经营者收入调节办法和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全区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九、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开发等方面依法监察。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和审理;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预测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提案办理、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劳动工资科
    
编制全区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农转非”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承办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和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工作;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政策;拟定全区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措施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标准,管理全区劳动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指导全区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和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办法和措施;拟定全区社会力量举办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区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指导社会力量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城乡就业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社会保险科
    
负责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性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办法,负责检查、督促、监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检查督促退休政策、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的落实;拟定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性规定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性规定;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要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
    
四、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拟定全区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按照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仲裁员考核工作;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处乡镇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人,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人。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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