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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人力资源出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陈超明律师


举例说明:人力资源出资(风格信息 430216)
解决方案:
    1、说明符合当地法规,并由工商局出具确认函;
2、以货币资金置换出资。
披露信息:
(1)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 年修正) 24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 [2000]18 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 号文)的精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 年出台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注(2001) 97 )(2006 2 15 日失效) 2 条规定“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和智 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 20%。”,另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工 商注[2001] 334 )明确规定“鼓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作为物化资本投资。具有管理 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 20%。”
    (2)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情况
    200486,惠新标以其自身作为人力资源出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其人力资源作价 40.00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0.00%200486,惠新标、张聪慧共同签署了《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章程约定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20066,公司股东惠新标通过将上述人力资源出资以零元价格转让给杨树和,由杨树和将 40.00 万元货币资金注入公司验资账户的方式置 换人力资源出资。2006 6 19,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沪审事业[2006]3754 )进行出资验证。
    201292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工商浦东分局关于<关于商请就上海风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出资事项进行确认的函>的复函》明确答复浦东新区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风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04 8 月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中含有 4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 20.00%) 人力资本的出资形式,符合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
    (3)结论
    有限公司设立时以人力资源出资系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工商注[2001] 97 )《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和(沪工商注[2001]334 )《关于印发<关于 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办理 的设立登记手续。由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鼓励本市企业发展设置了宽松的企业注册登记政策,引起风格信息存在出资方式与《公司法》之规定不一致的法律瑕疵。
    鉴于风格信息及其股东不存在主动违法违规情形,且已于 2006 年以货币资金置换了人力资源出资,同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有限公司以人力资源出资符合地方政府市场准入改革创新试点政策的确认函,故认为有限公司上述出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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