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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无形资产出资瑕疵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陈超明律师


    举例说明:无形资产出资瑕疵,作减资处理(奥尔斯430248)
    披露信息:
    有限公司系由自然人李朱峰、赵振丰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于20031219日。
    20031215,北京驰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京创会字[2003]2-Y331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31215,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全部到位,其中李朱峰以货币资金出资6.40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传感器”出资25.6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64.00%;赵振丰以货币资金出资3.60万元,以非专利技术“智能微电流传感器”出资14.4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36.00%
    根据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未进行评估作价,存在出资瑕疵。该部分无形资产出资已经在20127月份进行了减资处理,出资瑕疵影响已经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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