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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影视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赵虎律师
    因为我国对电影、电视剧管理的体制问题,法律上有关电影、电视剧拍摄的规定并不多,行业内主要根据广电总局的各种规定来运转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包括合同的签订、报审等等。如果签订的影视合同不符合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从《仙剑奇侠传》电视剧遇到的诉讼纠纷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仙剑奇侠传》的几个拍摄方因为电视剧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引发了诉讼。2014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拿到了《仙剑》的著作权。本案的焦点之一为:当年各方签订的《合约书》是否有效?
    20037月,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益通”)、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电影”)、北京永遇乐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遇乐”)签署《合约书》,约定三方联合投资并合作拍摄电视剧《仙剑奇侠传》,由于唐人电影注册于境外,于是《合约书》中约定《仙剑》剧届时采用国产剧形式向广电总局报批,唐人电影永久拥有该剧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永久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切音像版权;上海益通和北京永遇乐则拥有该剧于中国大陆地区除音像版权以外的一切版权及所有版权收益,七年后唐人电影以每集2000元的价格向另两家公司购回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七年之后,唐人电影如约要求回购《仙剑》电视剧著作权,却被上海益通拒绝。唐人电影起诉到了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益通也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上海益通认为:唐人电影系境外公司,并非适格签约主体,况且与国内公司合作创作国产剧的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等多个规定,还属于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而协议属于无效。
    上海益通抗辩的理由是当年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没有约束了,也谈不到履行合同的问题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和过错方赔偿损失的问题,这两种法律后果均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无关。
    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呢?我国《合同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海益通的抗辩中涉及到上面规定中的两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需要了解这两条的真实含义是什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何理解?“法律”这个词可以进行广义的解释,也可以进行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的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解释,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一般认为,《合同法》第52条所指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仅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后面紧跟的“行政法规”可以佐证这一点,否则没有必要再加上“行政法规”这个概念。所以,只有在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合同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仙剑》一案中,上海益通主张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均属于广电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不能适用《合同法》52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所以,违反广电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即使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未必都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定指的是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由的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并未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合同无效;而效力性强制性指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此类法律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范围,但是该条例为国家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而颁布的,其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可能会被行政处罚,但是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从这一点上来看,上海益通的抗辩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断一份合同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关键在于“目的是否非法”。目的是否非法不能单纯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判断,而是要结合各方的法律行为进行判断。比如,在离婚诉讼中,起诉之前一方与他人签订虚假的合同来达到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个目的就是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再如,企业之间通过签订投资协议,来实现借贷的目的,也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因目的非法而合同无效。《仙剑》电视剧一案中,双方签订《合约书》的目的是为了电视剧的拍摄和审批,很难说这个目的是非法的。所以,上海益通主张三方签订的《合约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应该无效,不能被法院所接受。
诚实信用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原则之一,合同的签约方均需要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尤其在合同规定的义务需要几年之后才履行的情况下。从另一方面说,这类纠纷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广电管理部门对于境内剧与境外剧划分不合理、境内剧与境外剧审批条件差距大、境内剧与境外剧播出限制不同等等原因造成的。实践中出现了规避广电部门的这些规定的办法,也为矛盾的产生埋好了种子。长远来看,尽快松绑,才是顺应社会发展之举。
综上,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影视合同一般还是有效的,除非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效的合同,合同各方应该遵守。
 
法律链接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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