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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1-09    作者:110网律师
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甲在该土地上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为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在乙付清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占有和使用,并一同交付了土地使用权证。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0年8月,因房地产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故判决由甲返还30万元房款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房屋归甲所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双方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应由过错方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鉴于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且房屋已大幅增值,故损失数额可把房屋增值部分(2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遂判决由乙返还房屋给甲,甲返还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特征,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其本身具有不得履行性。通常认为,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和自始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第5项明确地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具体判断时应考虑:(1)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2)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范有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所谓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命令当事人应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应为有效合同。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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