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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违章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5-01-21    作者:张静律师
王某10多年前在路边建造门面十间(未未办理任何建造或产权的法律手续),后王某将该门面转租给许某收租金.2010年,县政府下文,规划该门面路段进行旧城改造将拆迁。开发商就该门面向许某支付了10万元安置补偿费。随后,王某起诉许某,要求获得该10万元拆迁补偿。那么,拆迁款究竟应该给谁呢?
 
法官讲法:
该门面属违章建筑,必须无偿拆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可见,拆迁人拆除违章的门面,对被拆迁人王某可不予补偿,已经获得的补偿属违法所得应予收缴;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其中第()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第()项“属于违法建筑的”。该租赁物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并属违章建筑,故该门面不得用于出租;违章建筑依法本来就应该拆除,王某对该门面属违章建筑应该是知情的,王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对违章物租赁经营,拆迁即使造成其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许某因对违章建筑不知情,拆迁造成其损失的,可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关于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要求王某承担其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这属于合同纠纷,不是拆迁补偿纠纷,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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