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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陡增——重庆市荣昌法院(2012年至2014年)分析
发布日期:2015-01-12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效益不好的民营企业,出现了不按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等情况,使劳企矛盾加剧,导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呈井喷式爆发。笔者对近三年来荣昌法院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整理,以期分析出该类案件的成因、特点,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荣昌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呈火箭式蹿升。2012年新收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2件;2013年新收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91件,同比增长4450%;2014年新收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424件,同比增长365.93%。
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看,2012年收案2件均以撤诉结案;2013年收案91件中,判决1件、调解65件、撤诉25件;2014年收案424件,结案412件,其中判决100件、调解274件、撤诉31件、按撤诉处理7件。一审判决率为20%,一审调解率为67.13%,一审撤诉率为11.09%,按撤诉处理1.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以调解结案方式居多,在辨明是非、分清对错基础上,多渠道协调,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2012年-2014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年份
收案
判决
调解
撤诉
按撤诉处理
未结

2012年
2


2



2013年
91
1
65
25



2014年
424
100
274
31
7
12


2012年-2014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表
结案方式
结案数
所占比例

判决
101
20%

调解
339
67.13%

撤诉
56
11.09%

按撤诉处理
7
1.78%


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成因及特点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成因主要是:1、全球经济不景气,导致出口下滑,间接影响生产配套产品的小型企业效益;2、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发生变化,采用货币稳定政策,内需不旺,产品滞销,使企业收入大大减少;3、企业贷款审查变严,贷款困难,致企业资金链断;4、企业技术、设备落后,没有竞争力,产品被逐步淘汰出市场;5、企业主恶意拖欠工资,对给付工资不作优先考虑,在有给付能力时不按时发放,企业经营困难后就关门溜人。以上原因使劳企矛盾不断加深,导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急剧增加。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特点:1、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呈群体诉讼现象。同一企业的职工有相同的经历,相同的利益被侵害,形成相同的诉求,因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基本都是群体诉讼。荣昌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最多有287名原告同时起诉。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基本是小额诉讼。案件标的普遍在10000元以下,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超过一万元的案件极少。荣昌法院审结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标的超过一万元的只占受理案件的7%。3、涉案企业均为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这些企业规模小,人数最多的企业职工也不超过400人,生产的产品科技含量低,利润空间不大,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低。4、建筑、服装企业拖欠工资呈多发状。2013年受理的91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涉及建筑企业欠薪的有78件,所占比例为85.71%,2014年审结的412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涉及服装企业欠薪的案件有287件,所占比例为69.66%。5、矛盾较尖锐,对立情绪大,易产生不稳定因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大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对拖欠工资情绪激烈,对立情绪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冲突,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策建议
越来越多的拖欠劳动报酬情况发生,影响到家庭和谐,导致家庭矛盾产生,进而发展为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才能找到妥善解决欠薪行为的对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建立诉前预防、审查、保证机制。
(1)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建立职工工资申报制度,形成台账。各企业每月向劳动监察部门报送有职工签名的工资表或通过银行打卡凭据,使劳动监察部门能随时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薪酬,便于及时掌握、及时督促、及时监管、及时追责。
(2)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在成立时须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工资保证金,用以保证企业不拖欠工资,一旦出现二个月以上拖欠工资的情况,立即启动该笔保证金,专用于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以上制度的建立、落实是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合力维护劳动者权益。
2、诉讼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保劳动报酬兑现的工作方法,合力调解,案结事了。
在审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时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工作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多渠道、多方位进行调解,邀请工会、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调解,形成合力,力争案件调解结案并当庭兑现,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刑事手段介入,提高震慑力,使拖欠工资得以及时兑现。
对有能力给付而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报酬或明确表示拒不给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恶意欠薪,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企业主或负责人给予刑罚处罚,形成震慑力,促成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以及时兑现。
4、加强法律援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拖欠的劳动报酬得以兑现提供保障。
企业劳动者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很好的行使合法权力,急需法律援助部门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申请财产保全等,为劳动报酬得以兑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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