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座谈纪要(三)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及赔偿
17、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和对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18、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最迟于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出示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以解决之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工龄、社会保险等事项为条件拒签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用工一年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0、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改变了工作性质,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2008年1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以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期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连续计算。因劳动者的原因致劳动关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支持。
2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属于行政监察行为。劳动者末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加班费,直接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23、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限制,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应予遵守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条款,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意思通知到达劳动者时生效。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竟业限制条款未生效。
24、劳动者以原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为由要求损失赔偿,可以结合原用人单位的过错、档案丢失与劳动者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主张。
25、劳动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予受理。但是,应告知其要求相关部门处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