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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权自由地调整员工的工资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孙心远律师
单位是否有权自由地调整员工的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给员工多少工资,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劳动者如果不同意降低工资,完全可以走人,用人单位有权自由地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其实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地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在于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不能随意地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典型案例
案例:案情相似,处理结果却不同
 
赵某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与赵某约定,赵某每月底薪800元,赵某按照销售业绩的2%提取奖金。2007年,张某平均每月的工资大约是1万元,2008年由于经济形式的不好,赵某销售业绩一直很差,平均每月也就收入1500元左右。赵某以公司擅自大幅度降低工资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并没有降低工资,只是由于赵某销售业绩不好,导致收入降低,因此裁定驳回赵某的仲裁申请。
 
郭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郭某担任该公司的销售总监。郭某每月底薪8000元,同时每月按公司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金。2007年由于该公司市场还没有打开,销售业绩不是太理想,郭某每月提成也就几千元。进入2008年以来,由于郭某的长期努力,市场得到了很好的开拓,销售业绩直线上升,郭某每月提成几万元,公司看郭某提成太高,于是告诉郭某,其每月底薪改为3000元,每月按照公司销售总额的2%提取奖金。后公司按照每月底薪3000元、销售总额的与郭某结算工资?郭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降低郭某工资、降低提成比例是不合法的,裁定按照原约定结算工资。
 
律师点评
同样是关于销售提成的案例,例1中的劳动者就输掉了官司,例2中的劳动者就赢了官司,这是因为,在例1中,用人单位件没有降低工资,是由于赵某销售业绩不好,才导致工资降低。在例2中,公公司降低了底薪,同时降低了提成比例,这是不合法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好工资分配方式后,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改变工资的分配方式。因此,例2中,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和提成比例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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