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应诉陶某某股权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股权盈余分配纠纷(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
(2014)包东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陶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男,X岁,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云,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股权盈余分配纠纷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郑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告与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和杨某某共同成立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23日,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在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并支付逾期利息,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归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余款554658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XXXX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XXXXXX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陶某某所得利润及利息人民币130万元。
诉讼费135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