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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八类案件(河北省)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怀向阳律师
近日,河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河北省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办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以下八类案件,没有特殊情况,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1、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2、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
4、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5、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6、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8、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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