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国务院于7月9日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新华社记者就《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记者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
负责人答: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协调配合,在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仅以打假为例,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2万人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3万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65亿元,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5100人。但是,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前些年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会同司法机关制定的一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尤其是缺乏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移送工作的需要。同时,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凡此等等,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使有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的惩处。这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行动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案件的机关。关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规定》已作了明确,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关于接受案件的机关,《规定》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等已有规定,所以,《规定》重点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应当向检察院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比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几个重要方面,即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而且明确了审查的依据,即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仅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而且要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四是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不得姑息牵就或者放纵。五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六是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七是依法接受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问: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规定》对公安机关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要有: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必须接受,并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必须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立案的,必须依法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立案的,则要说明理由,通知原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要求重新进行立案审查的复议,必须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重新作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公安机关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问:《规定》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行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逾期不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决定批准移送的24小时内,如果未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也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责任:一是不接受移送案件的责任;二是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的责任。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形,除由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对其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