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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故意杀人(死亡两人)重审一案被害人方代理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故意杀人重审一案被害人之一王XX的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XXX残杀XX、曾XX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该给予严惩,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XXX本人在归案后,先后在侦查人员的六次讯问中,均对残杀XX、曾XX事实做了的有罪供述,详细的交代了:因王XX提出分手,王XX的闺蜜曾XX又帮腔说话,引起其恼怒,在用刀片追打曾XX时,先是割到王XX颈部,后又追上曾映娟,割其颈部一刀,随后在转移尸果园时,看到曾XX当时还有呼吸声,就再次用刀片在曾XX的颈部又割了一刀。之后又将已没有气息的王XX也转移至果园。在离开藏尸地时,将王XX的随身携带的一部诺基亚C3-5手机带走,后又到新惠二手手机店销售给一女顾客的事实。认定XXX故意杀人证据有:1XXX本人在公安侦查机关所做的六次稳定的有罪供述。2XXX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供述。内容和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一致,承认有因王XX提出分手及不满曾XX的帮腔说话,恼羞成怒,先后用刀片杀死XX、曾XX,并移尸果园的事实。3XXX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亲笔书写的供词。内容和公安侦查阶段的本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承认有因王XX提出分手及不满曾XX的帮腔说话,恼羞成怒,先后用刀片杀死XX、曾XX事实。4XXX本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交的悔过书。其在书面悔过书中承认王XX、曾XX二人的死亡与其有关,愿“以死谢罪”。5、新惠二手手机店老板邱XX的证词。证明案发前XXX本人拿了一部诺基亚C3-5的手机到其店里销售,后被一女顾客买走。与XXX本人供述中承认去邱XX的手机店销售过王XX的诺基亚C3-5的手机,最后与手机店一女顾客成交的事实一致,并对交易地点进行了辨认指认。6、出租车司机吴XX和证人叶XX的证词。吴XX证明一男子电话中让王XX、曾XX二人到铁路桥下见面。证人叶XX证词,证明XXX约其女朋友到铁路桥下见面。两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XXX有约王XX到案发现场附近的事实。7、王XX、曾XX尸检报告和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认定的两尸体躯干及四肢未见暴力性打击痕迹及尸体摆放位置,与XXX本人供述称除对王XX、曾XX二人分别刀割颈部外,没有对其二人其它部位实施加害行为的事实一致。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王XX、曾XX二人的尸体摆放位置与XXX供述的尸体转移后的摆放位置一致。8、证人陈XX的证言。陈XX证实案发次日凌晨0时,打通王XX的电话有被挂断。与XXX供述案发时其挂断“信仔”打给王XX电话的事实一致。等等。这以上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XXX是杀害王XX和曾XX的唯一凶手,杀人事实可谓是铁证如山。至于XXX本人在原一审庭审中当庭翻供,提出其在公安侦查阶段遭到了刑讯逼供,供述不是其全部真实意思的辩解,我们认为其辩解理由是站不住脚的,XXX本人在原一审中也承认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没有遭到过刑讯逼供,而事实上公安侦查阶段六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中其中有四次在看守所做的,且其中一次还是公安侦查人员在相关检察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制作的,并做了同步做了录音录像。如果XXX之前遭到了刑讯逼供,XXX为何不向在场的检察人员反映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并提出控告呢?为何还做出和以前供述内容基本一致的有罪供述呢?为何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作出和公安侦查阶段基本内容一致的有罪供述呢?刑讯逼供的证据又在哪里?应该说XXX本人的“刑讯逼供”的托词是否认不掉本人杀人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如果XXX没有杀死XX、曾XX两人的事实,王XX诺基亚C3-5的手机怎会在案发后到XXX手里?如果仅是XXX狡辩的“她拿给我的”情况,那么按常理讲王XX主动交给XXX手机时,是不会不告诉XXX手机解锁方法的,XXX还有必要事后去手机店找人解锁,后又解锁不成,卖与他人呢?这只有一个解释,就如XXX本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所承认的,是杀死王XX、曾XX两人后,顺手拿走了王XX已设置了解锁密码的手机。至于XXX在原一审及上诉中提到的“当晚吸了毒,已记不清她们是不是自己杀的”的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极其无耻和荒谬的。在归案后多次公安供述中,以及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公诉人的讯问中,以及亲笔书写的供词中均对如何约王XX到案发现场附近,期间双方是如何发生争吵的,甚至曾XX哪句话激怒他,如何杀死王XX和曾XX的,如何移尸果园的等等事实都做详细的供述。在原一审庭审中又称“当晚吸了毒,已记不清她们是不是自己杀的”,显然是否认事实的翻供行为,况且有何证据证明当时吸毒是过量,确实达到了产生幻觉或记不清当时情况地步了?更何况承担杀人没杀人的刑责,在于做没做杀人的事情,而不是你记得不记得有没有杀人的事情。如果没有对王XX和曾XX实施过杀人的事情,什么事情能让你XXX本人在原一审庭审中所提交的悔过书中表示出深深的自责,愿意“以死谢罪”呢?
二、不判处XXX死刑立即执行,难于抚平被害人亲属内心的极大伤害和告慰XX和曾XX的在天之灵,彰显不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XX和曾XX实两个正值花季的少女,平时人们眼中公认的孝顺的女儿、乖巧的同事、友好的乡邻。她们的人生本来充满着无限的可能,正准备挥洒自己的青春,给家庭、朋友、社会贡献她们的美好时,却被穷凶极恶的XXX残酷剥夺了。如果“杀人不偿命”、“大恶不严惩”的话,不但不能告慰两个花季少女的在天之灵,两被害人的亲属和社会上众多关注此案的各届人士,也是绝对接受不了的,他们会对国家法律的威严、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产生极大疑问的。
综上,我们恳请重审法官慧眼甄别证据、客观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严惩杀人凶手XXX对其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公正。
以上意见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广东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群
注:该案XXX一审时判处死刑,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时XXX又被判处死刑,现该案在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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