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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陈龙桥律师
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也谈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理解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   陈龙桥   201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公布之后,夫妻一方要求在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蔚然成风,以防止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自己吃亏。因为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按照合同法个月赠与的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接受赠与的一方将无法取得赠与的房产。
夫妻财产协议如果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双方一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任何一方都可要求另一方履行财产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如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房屋登记过户之前,赠与一方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赠与一方自然可以不再履行夫妻财产协议。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19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和《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如果是与婚姻等身份关系有关的夫妻财产协议,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是与婚姻等身份关系无关的夫妻财产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即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根据夫妻财产协议是否与婚姻关系有关联来决定,而不能不加区分的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或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以这种标准来判断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确有可以商榷之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婚姻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时的解答:“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笔者认为解答所称的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属于对《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范围的解释,与《婚姻法》该条规定的字面含义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但如果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而是“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则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范围,应当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如果涉及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地产的,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夫妻财产协议仍然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而不能单方面反悔。
但解答所称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则是有问题的,因为《合同法》总则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夫妻财产协议自然应当不能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否则很难说与《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立法意图相符。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在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进行财产约定,这些财产协议可能与婚姻关系有关,也可能与婚姻关系无关。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如婚前财产约定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结婚为条件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是与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有关的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也是以解除婚姻关系及解决孩子抚养问题为目的或者条件的,这类协议都不是单纯的财产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单独存在,因此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些与婚姻关系有关的财产协议应当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当然夫妻之间也可以签订与婚姻关系无关的财产协议,如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约定向另一方还款和支付利息的协议,这类协议如果与婚姻关系无关,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当然,夫妻财产协议即使与婚姻关系有关,也不一定意味着夫妻财产协议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还要看是否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有的法院判决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而判决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那么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与夫妻关系有无关联呢,而又不违反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需要从仔细推敲财产协议的内容,明确签订财产协议的目的,及其所附加的条件是否符合婚姻法等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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