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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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对此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那么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呢?
婚姻法规定必须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以上约定,才能对抗第三人,但实践中是很难证明第三人知道。而目前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示程序并没有作出规定,即使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都没有规定关于公证的对外效力,只是规定了经过公证的内容的证据效力。
对于需要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若已经进行了约定甚至经过公证的,最好是根据约定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也很难真正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