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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因与张某、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纠纷行政诉讼一案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简介:
申诉人刘某因与张某、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纠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东行初建字第二阶段*****号行政判决书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之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本律师代理申诉人参加了庭审,代理意见如下:
一、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阶段应首先对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本案中该处房产纠纷,只有(2009)东民一初第****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作出了无效的认定,但是,合同无效后财产如何返还,这一纠纷仍在争议之中,民事部分的争议尚未解决完毕,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依法中止诉讼。一审在此种情况下无视民事部分的争议,直接作出裁决有所不当。
二、(2009)东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撤销房管局登记行为的依据。
1、该判决是为处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而作出的裁决,其判决为:“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于2008年3月10日签订关于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房屋的某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可见,该判决仅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无效的认定,但是,在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是否返还、如何返还,这是需要依据《合同法》来确定各方义务的,此项均仍在争议之中,所以,该判决没有确定给付义务,不是确定房屋权属的依据。
2、对房产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返还财产过程中的一项附随义务,被上诉人直接以该判决主张房屋权属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实际上就是要求上诉人履行返还房产义务的一种行为,但是被上诉人在(2009)东民一初字****号案件中只是请求对合同效力作出确认,为此,该案的《民事判决书》也没有确定上诉人的返还房产的给付义务。该民事判决只能作为被上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依据之一,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对于是否返还、如何返还这一纠纷应当通过另一诉讼结果来确定。被上诉人直接依据该判决要求对房产权属进行变更登记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认定某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过错,又将其撤销是错误的。
一审认定:房管局根据刘某与上诉人提交的个人房产权属登记申请、《某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刘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等材料,根据《某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程序合法,并无过错。
这充分证明,房管局在2008年办理上诉人房产登记手续过程中,当时对该房产事实的审查、登记的程序以及法律的适用均没有过错。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房管局在2008年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当时尽到审查的义务,适用法律及办证程序上也都没有过错,明显不符合判决撤销的情形,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对其当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四、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刘某颁发的石房权证东字*********号《房屋所有权证》及限被告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房产恢复登记在刘某名下”属于程序错误。
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如果有法律事实发生了的变化,被上诉人应当依据新的法律事实向房管局重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而起诉。
本案中某市房管局为上诉人办理了房产登记之后,(2009)东民一初字****号案件判决原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属于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被上诉人应当先向房管局重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行政机关不予办理时再以行政不作为起诉,一审直接作出撤销的裁决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判决所造成的后果显失公平。
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执行,所造成的结果是上诉人即失去了16万元购房款,又失去了房产的所有权。而被上诉人则是即依然享有房产,又额外的获得了16万元房款。这样的判决对上诉人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而这个公正恰恰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判决体现出来的。所以在判决中,应尊重法律的公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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