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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回避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5-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
2.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1)回避的申请
a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b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聘请方的负责人决定。 
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1)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两种情况:a根据法定事由提出回避申请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b如果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则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回避制度的决定程序在刑诉\民诉\行诉中的区别能否予归纳

民事诉讼: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刑事诉讼: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行政诉讼: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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