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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回避的种类和程序
发布日期:2013-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回避的种类和程序。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呢?这就要借助名师的力量。在复习过程中,名师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都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考生应当充分利用。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权威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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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种类有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提出回避的时间

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负有告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义务。

三、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这里要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3.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5.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6.对申请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请回避应当明确提出理由,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此外,对于回避理由中的第5种情形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当庭驳回。另外,提出回避的方式,既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中,普通工作人员的回避由首长决定;

首长的回避由审委会或者检委会决定;

哪个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就由哪个机关的首长决定;

以吃人的、拿人的和私自会见一方申请回避的,申请人要提交证明材料;

如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而没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要注意的有:第一,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诉讼中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这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不同;第,鉴定人、翻译人员由聘请或者指派的机关的“首长”决定回避(谁聘请的由谁决定其回避)。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和复议

(一)回避的法律后果

1.回避要求提出后的法律后果:

(1)有关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

(2)侦查人员继续执行职务。

2.因符合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一审违反回避规定,发回重审。

(二)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要掌握3点:

1.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程序向前推进。也就是说,复议不影响程序继续进行;

2.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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