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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专门管辖
发布日期:2013-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专门管辖。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考生应当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那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呢?这就要借助名师的力量。在复习过程中,名师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都是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考生应当充分利用。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权威讲义、笔记、试题和讲座,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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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立案管辖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级别管辖

司法考试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司考刑诉法讲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2】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3】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4】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盗窃过某商场1万元现金。那么对陈某的两次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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