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回避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的回避的程序是司法考试的一项重要考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的回避的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辩护与代理

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证明

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诉名师讲义:审判管辖

一、回避的期间

各个诉讼阶段。

二、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院长自行回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法律教育网原创编辑整理

三、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具有正当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