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名师讲义:民诉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诉名师讲义:民诉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大家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是拿到司法考试民诉试题分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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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
(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___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_______________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两审终审
1.含义:
2.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