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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基础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发布日期:2014-12-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三)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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