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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知识点,分为以下五点需要注意: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的要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至于缴付出资的期限,法律不进行限制,由合伙协议约定。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答案:C. (2007/三/31)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

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

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经济组织,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非常灵活,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并非一定要评估作价。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答案:B. (2011/三/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解析: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他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合伙协议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即发生效力。

3、答案:ABC. (2007/三/75)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

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解析:合伙人中有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因此选项A错误;合伙人乙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B错误;收益的分配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允许协议约定将来收益的分配比例,但无论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均强调风险一定要在合伙 人之间共担,因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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