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必须以下构成要件: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必须以下构成要件:
(1)即主观上对第二人的侵权行为是明知或者应知;(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及侵权后将商业秘密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的行为;(3)第三人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4)权利人的损失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那么,第三人获取商业秘密的常见行为都有哪些呢?
(1)收买目标企业的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等。这些人员往往是直握有目标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专业人员,因此,第三人往往通过给予高薪、高级职位等优越条件对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管人员或者技术人员通过“挖墙脚”或者给予“重金回报”的方式购买、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余甲、杭州某某公司的侵权就是通过拉拢原告员工的方式进行的侵害。
(2)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与企业有业务来往、经济合作的如律师、会计、银行、客户等往往都全部或部分掌握着目标企业的某些重要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给予一定的好处诱使其将目标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予以透露,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解剖,成为第三人获取目标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重要途径。
(3)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由此可见,对于一项颇具价值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窃取和侵犯。这些信息一旦公开,无疑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信息灾难。因此,企业更是应该加强防范,通过制定严密的保密措施,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更是需要对合作企业的保密义务进行充分明确,以防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的违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如收买目标企业员工、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通过从与目标企业有合作关系处出获取;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如海关、工商、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人员,以利诱的方式获取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
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认定。通常表现为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都有哪些构成要件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因此,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分别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本罪的主体应当是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人员。本案中,上诉人许某某、余某某、黎某某、朱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二)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本案中,四上诉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与新太公司的保密约定,侵犯了新太公司的商业秘密还进行相关行为,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也侵犯了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