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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高频考点: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作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作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

  2. 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人身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1)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的存在是损害获得救济的前提。

  (2)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当然可补救性不等于可计量性,因此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满足了损害可补救性的要求。

  (3)损害的确定性。法律只是对确定的损害予以救济,对可能的损害不予保护。

  【例题】某歌手到某地参加通俗歌曲大奖赛,赛前不幸被甲骑车撞伤,住院三天。出院时,大奖赛已经结束。经查实,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如果他起诉甲,下列他的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 )

  A.住院费       B.医药费

  C.大奖赛参赛费    D.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分为三类,一是对财产权益本身造成的损害,二是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有形人身权而造成的损失,三是他人的肖像权等无形人身权而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失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是指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因事故导致道路堵塞,不能按时上班所造成的损失。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因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一般不予赔偿。

  非财产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如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也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  

  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才构成侵权行为。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条件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如果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行为是结果的条件。相当性是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行为人对权益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是否具有正当性应以社会的通常标准为判断标准。

  第二,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应由行为人来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1)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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