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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发生过交易的客户是否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陈键城律师
从未发生过交易的客户是否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权利人经过相当的努力,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前款所称的努力,通常是指权利人所作的人、财、物和时间等的投入。可见,衡量客户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以权利人为获取该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特殊性以及权利力是否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人、才、物等努力为标准。因此并非所有的一次性、偶然性的交易客户或者尚未发生交易的潜在客户都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对于经权利人付出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获取的不被公众所知悉的特定化客户信息,也应当综合考虑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
 
 
 
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定信息。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由于其仅是企业之间的工作人员用来介绍身份的信息说明,在同行业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较大,通常比较轻易就能获得;且这类载体通常不会包含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深度信息,通常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客户名单。
 
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究竟能否构成企业的客户名单?
对于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一般要件,应特别注意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或者是否具有特殊性;客户名单是否由权利人通过劳动、金钱等投入获得的。
可见,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必须具有以下特征;是企业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长期积累的、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一项等特定信息,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悉;必须要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具有保密性。因此,对于载有客户信息的名片夹,由于其仅仅是企业之间的工作人员用来介绍身份的信息说明,在同行业的工作人员之间流动较大,通常比较轻易就能获得;记载的内容往往只是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等内容,通常并不会包含能够反映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和内容等深度信息。因此,通常情况下很难被认定为企业的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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