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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发布日期:2014-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方法。首先,正是由于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取的。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1)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决定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
  (2)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商业银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接管期限届满,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定。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选项B正确)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二)商业银行的破产
  【法条】
  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
  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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