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
发布日期:2014-1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业务。
(1)现金资产是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由库存现金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两部分组成。
(2)库存现金指银行金库中的纸币和硬币,用于日常业务支付的需要,这是不产生利润的资产,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应赢利资产的相应减少,对银行的经营不利。
(3)在央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联行汇差的计算,与人民银行往来资金的清算等,大部分要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实缴实拨,实收实付。
2.信贷业务。
(1)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
(2)信贷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贷款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及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与展期,信贷制裁等制度。
3.贷款种类。
(1)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自营贷款是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办理贷款的手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2)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3)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4.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三种:第一,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第二,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第三,长期贷款,指期限超过5年的贷款。
5.借款合同。合同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借款的条件提供资金给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资金,并按时偿还本息的协议。借款合同是确定银行和借款****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息,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任何一方违反任何一款都构成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银票承兑业务。银票的承兑,是指商业银行为支持在本行开户的资信良好的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在票据的正面加盖承兑章,承诺自己作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在票据到期时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一种资产业务。
7.商票贴现业务。商票贴现是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申请贴现,银行按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付给申请贴现者,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向最初签发票据的债务人收回款项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
8.再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贴现的票据期限一般较短,银行可以很快地回收资金,在贴现的票据未到期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商业银行还可以将该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也可以向其他的商业银行转贴现,以实现票据的变现。因为票据是由付款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当银行贴现的票据不能兑现时,持票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9.拆借业务。拆借业务是指金融机构的头寸不足时,向同业融通资金。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拆借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付款不足、补足准备金额等银行急需,不得用于放款等业务。拆借资金由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拆出方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拆借资金的期限为1天至4个月。
10.透支业务。透支主要是指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在受信额度内使用银行的资金,相当于自动获取发卡行的贷款,持卡人在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则免付利息,逾期则以发生透支时的资金额为贷款额计算利息。
11.担保业务。商业银行的担保业务包括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业务。其中保理业务是指银行收购某一公司指定范围内的票据,并保证全额付款的担保;担保业务包括保函担保和保证担保,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银行代为履行债务;贷款承诺是指银行对某一规划或者进行中的工程或者项目,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或者阶段发放约定金额的贷款,如果不按时发放贷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开立信用证业务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应买方的请求,给卖方开立信用证以保证买方的付款能力,届时无论买方是否付款,卖方都能得到信用证上的款项。
(二)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1.对存款人的保护制度。存款的法律性质是,存款人通过与商业银行订立存款合同将货币借给银行,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按时还本付息,不得拖延。存款合同的利率不变,除了可以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对活期存款利率所作的调整外,定期储蓄(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变,借款人和银行都不得在期间单方面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主要指本行承接的各项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同业存款等存款业务。
3.其他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负债方式从外部筹措资金:
(1)向人民银行借款。主要有直接借款和票据再贴现两种形式。
(2)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银行为了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固定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发行金融债券的资金只能用于发放特种贷款,不可挪用作一般的工商企业贷款。
(3)同业拆借。这是指商业银行因临时资金不足向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的临时借款。同业拆借一般都是短期的,尽管时间较短,但可维持资金的正常周转,避免或减少出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因此,同业拆借是各金融机构彼此间共荣共济的一种资金调剂活动,其利率水准一般较低。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缴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4)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在国家计划债券发行额度内,中国银监会可以批准企业发行用于弥补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不足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9个月的短期融资债券。
(5)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该存单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1.结算性中间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汇票、支票、本票和其他信用工具清算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种类:
(1)银行汇票结算。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可以在全国任何地点签发和结付,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均可办理。银行跨系统签发汇票时,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有关凭证提交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2)商业汇票结算。商业汇票经承兑后,到期时承兑人须无条件地支付票款,它体现了较强的信用,可在市场上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或质押,较一般支付工具的信用能力更加突出。
(3)银行本票结算。银行本票指客户将款项交存银行,银行签发给客户凭以转账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由于该票据是由银行签发,保证兑付,其信用可靠,为收款方所乐意接受。
(4)支票结算。我国目前流通的支票有两类,一类是城市使用的普通支票,包括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签发支票须以存款金额为限,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另一类是收购农副产品专用的定额支票,指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付的用于向农户收购农副产品的款项的票据。
(5)汇兑结算。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分电汇和信汇两种。此种方式无兑现问题,信用可靠。
商业银行办理结算,须注意两个重点问题:第一,保障客户使用存款自主权,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冻结和扣款的情况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款项和扣款,不能限制客户使用银行存款;第二,银行不得为客户结算提供垫款。
2.担保性中间业务。担保性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为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一般做法是由持票人请求银行承兑未到期的票据,银行审查该票据具有足够的给付能力后,同意为其承兑,在票据到期前10日,如果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时,银行通知出票人补足存款,以供持票人兑现,出票人不能存足款项致使持票人不能兑现时,银行应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然后再向有关票据当事人追索。
3.其他中间性业务。其他中间性业务包括:担保业务,指为客户提供信用证和担保;融资性中间业务,指银行为客户资金融通提供的服务,如委托贷款和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管理性中间业务,指银行利用其管理职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如代理保管、代 理验资、代理会计事务、提供保管箱、执行遗嘱、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等业务。随着经济技术发展新产生的信息咨询业务、信用卡业务、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
(四)信用卡业务
1.信用卡的开办。信用卡属于银行卡中的贷记卡,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付息。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款没有利息,利用信用卡透支现金的,要支付较高的利息。信用卡的种类,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持卡人的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卡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健全的制度;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信用卡章程及各种报告、文件和资料。
信用卡章程的主要内容有: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使用范围,各项手续费标准,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2.信用卡的申领。包括两类情形:(1)单位卡,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2)个人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主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持卡人可以凭卡办理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信用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不得转让、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的义务。(2)持卡人可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内透支,透支限额由各商业银行在央行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4.法律责任。
(1)发卡银行擅自开办信用卡、IC卡、外币卡的,由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30万元罚款;非银行其他机构非法经营信用卡业务的,予以取缔,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
(2)发卡银行未按规定时间将止付名单发至特约单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发卡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持卡人恶意透支的;银行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单位串通进行欺诈活动的;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消费的。
(五)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1.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兑换时,根据外币的进出及是否现钞以定不同的牌价:兑入国外来的电汇、信汇、票汇、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采用外汇买入价;兑出外汇时采用外汇卖出价;兑入外币现钞时,采用现钞买入价。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参与处理有关单据事宜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法律行为中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2)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必要的发票、单据委托进口商的开户行收款。
(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或指示,保证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将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一种银行担保文件。
(4)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对受益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有违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由银行予以赔偿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使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第二债务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汇资金业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