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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之银行业法:银行业监管职责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业监管职责的范围。
1.制定规章。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和活动进行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管。
9.国际合作。中国银监会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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