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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理学基础考点:立法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学是各门部门法的基础,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司法考试开始注重对于法学的基础理论的考察,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在最近几年有所上升,使得法理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大为提高。因此,法理学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立法是对社会进行权威的、有效的资源分配或财富分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所进行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控制、社会调整、实现社会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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