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理学基础考点: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理学是各门部门法的基础,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司法考试开始注重对于法学的基础理论的考察,法理学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在最近几年有所上升,使得法理学在司考中的地位大为提高。因此,法理学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
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
(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
(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