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上午8时38分左右,金先生持金穗卡在农行罗店支行门前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300元后,卡却没有退出,金先生即离开取款机,欲去银行报失。在犹豫片刻后,金先生又回到取款机处,想再试一试,但卡仍无法退出,于是他便向罗店支行申请挂失。然而,当金先生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罗店支行却告知他卡内的4700元存款已先后被他人取走。金先生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月,金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店支行赔偿4700元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在提供安全设施上已尽到告知义务,金先生的存折密码被人偷窥致使存款失窃,并非银行过错。因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银行在审核金先生的挂失手续时延误了合理的办结时间,致使金卡内的200元存款再次遭窃,对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罗店支行赔偿金先生200元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金不服提起上诉。
经二审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二审认为,金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就应当举证证明其信用卡内的4700元存款被窃是银行的过错行为所直接导致。然而,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金在罗店支行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交给营业柜台的时间是当日上午8时51分,而根据银行查询记录,金先生卡内的4500元已分别在8时47分至8时49分之间被他人取走,因此,金认为罗店支行拖延挂失行为致使他损失47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且罗店支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张贴了安全操作的提示,要求取款人独立完成操作,发现问题不要轻信他人和离开现场,由此证明银行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故金先生的密码被他人偷窥导致存款失窃,并非银行的过错。为此,市二中院驳回金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