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