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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日期:2014-12-14    作者:闫宏律师
案情简介
周末小红带奶奶出去遛弯时经过一家服装商场,就进去逛了逛,没想到正好遇到销售人员刚擦完地,奶奶一步没走稳便滑到在地,造成腿部骨折,小红一家人找商场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商场方面虽然很礼貌地接待了他们一家,却拒绝合理赔偿,认为小红和奶奶没有在商场购物,摔倒造成骨折也是奶奶行走不注意的原因,商场没有过错,也没有义务赔偿。小红一家无奈诉至法院,很快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奶奶的一切损失。
律师观点
虽然奶奶没有在商场购物,还没有与经营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但自进入商场就是商场的潜在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一切人员的特殊保护义务,即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保障义务既涉及已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现实消费者,也涉及还未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可能消费者,所以即使小红的奶奶在商场还未购买服装,因为商场工作人员拖地未积极提醒奶奶导致其不慎摔伤,商场方面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伤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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