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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发布日期:2014-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拘传的适用条件:
(1)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意见》第112条、第157条;《执行规定》第97条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离婚案件)的被告;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④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拘留与罚款
(1)由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第116条
(2)用决定书。拘传必须用拘传票。《意见》第113条
(3)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罚款的数额:《民诉》第115条
①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
②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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