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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4-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①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②加害方证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侵权案件:①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②其余由受害方证明。③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不需要举证。《证据规定》第4条:
案件类型 受害方 加害方
通常的侵权案件双方的证明责任 只要不是以下案件,都按照这种方式
受害方证明有侵权责任;①侵权行为;②损害结果;③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无过错责任案件,不要求) 加害方证明有免责事由。
《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的特殊规定
(1)专利纠纷 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高度危险作业 受害人有故意
(3)环境污染 (1)有免责事由(2)无因果关系
(4)搁置物、悬挂物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
(5)动物致害 ※受害人有过错
(6)产品责任 有免责事由
(7)共同危险 无因果关系
(8)医疗侵权 ※无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案件:(2)高度危险作业;(3)环境污染;(5)动物致害;(6)产品责任。
(3)《侵权责任法》
①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③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86条
2.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5条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4)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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