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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抢劫罪申诉改判无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任达律师
1994年谢某28岁,是汨罗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同年919日被告人陈某、狄某、袁某冒充公安人员,身着公安制服,随身带着警官证、警棒甚至警枪(都是真的),自称公安机关抓赌、抓嫖需租用谢某的吉普车。谢某听说是帮公安人员抓赌、抓嫖,立即毫不怀疑地答应予以协助。当晚陈某、狄某、袁某在以抓赌、抓嫖为名实施抢劫之后给了谢某200元租车费。同年921日,三人再次向谢某租车并在租车后接了当地司法所所长,由所长带路仍然以抓赌抓嫖为名实施抢劫,当晚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在被关押一个月后释放,理由是其在不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了交通工具,不构成犯罪。谢某在被释放后,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吉普车的损失(谢某被关押后,吉普车被公安人员挪用几近报废)。但一直没有协商好赔偿事宜。
20028月,该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汨罗市公安局仍以谢某1994年涉嫌抢劫罪为由将谢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执行逮捕。20037月汨罗市法院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判决下达之后,谢某不服,一直向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提出申诉,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均驳回了谢某的申诉。
谢某无奈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重新撰写了申诉状。当谢某再次向中院申诉时,中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并指令湘阴县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开庭时,任达律师义正严词全面逐条驳斥了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任达律师认为,抢劫罪必须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与客观上的抢劫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谢某在实施协助“抓赌、抓嫖”行为过程中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应当宣判无罪。2014115日,湘阴县法院下达(2014)湘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无罪。此后,湘阴县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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