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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未成年人赠与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4-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9岁,当着爷爷和母亲的面,将价值3000元的游戏机赠给了7岁的堂弟,堂弟欣然接受。事后母亲索要游戏机,理由是赠与合同无效,自己当时没有否定甲的赠与行为,是因为有公爹在场,不好意思说。
  上述说法是否正确?请分析其中的法理?法律依据?谢谢!
  
  说法正确。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即不负担法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些行为才是有效的。甲才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赠与价值3000元的游戏机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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