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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性质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性质
一、范围的定义
若不给名词一个具体的指称,名词的界定并无意义。对范围的定义,是在部门法中,权利这一指称名词之下的工作。
权利的解析如下:主体,即权利人;客体,即权利标的;关系,即权利人与外部的关系。但权利范围,其所指并不明确,还可细化,即,在权利范围之间,再加修饰语,构成权利的····范围结构。这是因为,范围一词,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无法在法律意义上作出独立的理解,而须依附其前缀修饰词的指称,来使其成为法律上可解释的词语。
因此,权利范围,可根据修饰词的不同,细化为:权利的主体范围权利的客体范围权利的时间范围权利的地域范围等等。但是,究竟哪种范围才是作者真正所指,要考虑到具体的语言环境。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仅是一类型权利的统一指称,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1556年英国皇家法令授予图书出版商的,是带有行会垄断权性质的,非作者的,出版和销售图书的永久性专有权。171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安娜女王法令》,授予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 14、15世纪,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地出现零星的专利权授予。1474年,威尼斯元老院通过一项法案,第一次对专利权制度作出规范。
这一类权利,之所以能归入一个类型,在于它们的共性。这种共性,即是本体论上的权利客体。物质、能量和信息是人类所知的客观存在之下的,最上位的事物;权利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因此,权利的客体,可能是物质、能量或信息。但是,鉴于版权、专利权等的无形性、非特定性、可复制性,物质、能量就被排除在这类权利之外。这类权利的客体,其最上位的事物,只能是:信息。
知识是有用信息的子集,它是被大脑加工出来并加以运用的有用信息。但这知识和信息,是物理意义上,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客观存在。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一类权利的客体,便成为知识产权中的知识
产权的概念,是经济意义上的,而非法律意义的。与法律上的物权债权财产权,完全不能等同。虽然部分具有重合,但创设这些词语的推动力和目的,都不同。将产权置于知识之后,说明知识产权的英美法背景。因此,以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解析法,去解读知识产权,是不合理的。这样,就不难理解,知识产权范围,用传统的大陆法思维,完全就不知其所指何意了。
因此,就必须用各种方法,去界定英美法概念下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三、界定知识产权范围的各种方法
一般来说,英美法中,知识产权的范围,并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客体的外延。客体的内涵,即知识,或称之为有用的信息。那么,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如何界定呢?这又涉及,知识产权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依据,或者说,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
(1)自然权利论
洛克认为,人劳作于无主的,或公有的物品,则该物品成为他的
个人财产。因为,此物作为人的劳动成果,混合进了属于他的劳动,而他的身体和劳动归属他个人,由于该物的价值增加且自然状态(无主,或公有)被改变,该物品上附上了排除他人共有权的东西。
洛克的劳动混合理论,在最大程度上,可界定的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是:人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原创作品和发明,如书籍、图画、飞机、新的药品等。在较少地程度上,可以界定的外延是:人对其投入劳动的其他事项,如商标和商业秘密。
这一理论的不足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在很多情况下,与人投入的劳动量并不相符。但这并不妨碍这理论作为解释其正当性的一种。
(2)人格论
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通过与外界某种事物发生的财产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这种关系是人的目标。因为,作为自由意志或行为自治的一个抽象单位,人只有作用于外部世界事,他才真正存在。财产权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实现人格的必要工具。
人以对财产的权利在外部世界表现自我。故而,那些反映个人非凡的学问、创造力、洞察力、技能或天才的知识,并将其知识通过载体获得外部形式,此载体即为这人的财产。据此,可界定的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是:高度表达力的智力活动成果,如诗歌、小说、绘画、雕塑等。
人格论的不足在于:知识产权的授予,在于独特的外部形式,而非独特的思想。只要这种载体有最低限度的自我表达(独创性),则足以受到保护。但,这与界定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无关,只是权利正当性理由方面的问题。
(3)效益主义理论
边沁与密尔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保护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在于能够促进全体社会的幸福。知识产权的授予正当与否,在于它能否最大化地均衡社会的有利/不利效果。通过给予个人奖励、报酬等激励,促使他在科技、工艺、文化方面有所创造,进而推动社会效益最大化。
对于各种类型的知识有用信息,激励机制都会起到好或坏的作用。因而,在社会有所需求时,一种知识有用信息便会进入市场效益机制的自动评价,推动人们去生产(发明、创造)。但是,缺乏必要的信息说明社会的确切需求,且外部性效应无法得到准确的预测,进而采取措施弱化。
然而,对于知识有用信息外延的界定,效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只要社会需要,市场便会促进某种知识有用信息的产生。社会需要虽然无法预先断定,以明确这种知识有用信息究竟所指。但,它们的外延,在理论上,有无限扩张的可能。通过效益理论,知识产权的类型,有了兜底性界定。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即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从而能够在描述性列举的基础上,并不失去知识产权的类型化权利集合的特色。
四、对知识产权范围的描述性列举
知识有用信息,须通过人脑,以思想观念为媒介,表达于外部的载体,形成具体的表现形式。根据表现形式的载体不同,可将知识有用信息的外延,即知识产权的范围,或者称之为知识产权的类型,划分为:
(1)主要的知识产权
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2)特殊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不正当竞争领域:网络域名权;商品包装、商品外观设计权;
商业秘密权。
在其它领域: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产品来源地;
半导体芯片;动植物新品种。
(3)国际公约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viii): 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 科学发现,
- 工业品外观设计,
-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权;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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