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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盗窃案件赃物的估价问题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盗窃案件赃物的估价问题 一起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为化妆品,但该化妆品为国外品牌,无法取得发票,因此无法确定价值,只能证明被害人花了一万多元购买的,影响到对嫌疑人的量刑,请问该如何继续办理?

这里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对物的价值进行核定,根据核定的价值结合其他情形进行定罪量刑。
《两高解释》规定: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即物价、工商、供销、外贸、商业、银行、外汇、文物、证券交易所或者废1日物资回收等部门)或者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鉴定结论或作价笔录要随案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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