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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
发布日期:2014-11-13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两个必须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如果决定离婚的夫妻的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间与他人结婚或有事实婚姻关系,则构成重婚罪。
  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可认定为重婚罪: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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