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是离婚的法定要件吗?
在审判实践中,以双方分居满两年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见,但是这一理由有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即便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分居超过两年,也不一定判决双方离婚。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各分居满两年这一法律规定,法院在运用该条款时会掌握什么原则是关键。
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累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期限,被许多国家、地区列为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这种法定判决离婚理由的条件有以下四点:
一、客观上双方分开居住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该释义中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这一条款中的“分居”定义为“夫妻之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若双方确实在客观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这就应认为夫妻双方处于一种分居的状态。
二、主观上双方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
在向法院陈述时或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也无法判断当事人分居的原因,而是采取排除法加以认定。是否是因为求学、工作、家庭住房原因等其他合理的理由,若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则一般推定为双方分居,是由于双方主观上感情不和导致的。
三、时间上要求分居满两年
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分居制度,故在我国法律中“分居”是一个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对于分居的时间起算来说,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应以双方认可的起算点开始计算;若双方存在争议,应从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起算时点开始计算。
法律上设置两年的分居时间是希望给存在问题的婚姻一个机会而不是草率的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若双方从分居状态恢复到共同居住,除非有相反证据,应视为感情重归于好。
四、有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双方分居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主张双方分居的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内容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分居的事实;2、双方开始分居的时间;3、双方分居的原因。
关于证据的类型也不拘泥于某几种,一般来说,实务中常见的有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律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当然,一些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分居的事实,只是证明力相对稍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