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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离婚纠纷案例看我国离婚之法定理由 】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谢某陈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感情较好。陈某过年回娘家时,无意间说到谢某的不是,当时陈某的亲戚正喝酒,听说后便去谢某家评理。正赶上谢某的亲戚也在喝酒,双方一言不合,便打了起来,结果陈某的亲戚受伤,陈某的母亲表示,必须离婚,否则,断绝母女关系,陈某迫于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向法院提出离婚,谢某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陈某承认夫妻感情很好,但坚决要求离婚。
  [广州朱俊凯律师评析]
  这个案例非常特殊,双方其实并没有感情破裂,但毕竟,婚姻往往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在某种程度上是两个家庭的结合,人不可能活在真空之中。那么,该案是否能判定离婚呢?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上世纪八十年代,法制不健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走的是所谓的群众路线。法院受理了原告的离婚案件后,就走村串户收集证据——证人证言。每调查一位证人必问一句:“你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只要有三四个证人说离婚双方的感情破裂了,且说感情破裂的证人占了多数,就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就判决准予他们离婚。
  为弥补法规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的弱点,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出台,归纳了14种情况,凡有其一,调解无效,即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司法实践中还要求“四看”:一看婚姻基础,了解双方结合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二看婚后感情,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三看离婚原因,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四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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