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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翠英、文德功与被告文化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1-10    作者:伍铜球律师

(2011)宁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柳翠英,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安山乡温塘村13组284号。
原告文德功,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安山乡温塘村13组284号。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铜球,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化,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安山乡温塘村13组286号。
委托代理人李正东,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翠英、文德功与被告文化健康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祥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莉娟、人民陪审员陈德光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翠英、文德功诉称:原、被告系房屋并排的邻居,由于被告排水方式不当,排出的废水在原告房屋右侧的公用通道上任意流淌,从而致使该段路时常泥泞不堪,不好行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变排水方式未果。2011年4月20日,原告之兄文德等将被告废水池的排水口堵了。2011年4月21日早晨,被告至原告家质问柳翠英为何堵被告家的水,因柳翠英不知文德等堵水一事便回答不知道这事。约10时许,被告将自家安装另一排水管打烂,更加剧废水在路面任意流淌。见此,原告柳翠英便讲要将自家屋基挨着被告屋基,并往被告家方向走,被告上前将柳翠英一脚踢倒,文德功便上前相扯,被告既而将原告夫妇打伤。柳翠英之伤被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3、外伤综合症。文德功左右额及腰部被打伤。故请求:1、被告赔偿柳翠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21454.3元;2、被告赔偿文德功医疗费、误工费共计975.65元。
被告文化辩称:原、被告房屋并排相邻,两家因通行、排水发生矛盾。2011年4月21日,被告发现自家废水池被人用木塞堵住,废水无法排放,见柳翠英在屋基地上施工,便上前询问,可柳翠英态度冷淡,被告只得忍气回家。上午10时许,被告碰见文德功,便跟其讲堵水一事,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便将自家排水管挖烂,而柳翠英则挖被告家的墙脚,致使矛盾产生。原告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起因责任,且柳翠英小病大治,致使损失扩大,其扩大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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