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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特别使团
发布日期:2014-1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特别使团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其中_名为团长。特别使团也可以包括外交人员、行政与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派遣国的代表和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任命接受国的国民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特别使团制度长期以来表现为习惯规则,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特别使团公约》,把这一制度作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对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作了规定。
(1)特别使团的派遣。派遣国需在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其他双方同意或共同接受的途径取得接受国的同意。派遣同一特别使团前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应在分别征得每一个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派遣联合特别使团,应在征求该接受国的同意时说明此事。
(2)特别使团的职务。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通常是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的任务,如参加接受国的重要庆典,进行某项谈判、议定某项条约等。一般地,特别使团到达后,一经与接受国的外交部或经商定的其他机构正式接触,即开始执行职务。当关系国协议终止、任务完成、为其指定的期限届满、派遣国通知结束或召回特别使团等情况出现,特别使团的职务应即停止。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3)特别使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特别使团及其各类人员大体上分别享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使馆及其相应的各类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也有些不同。例如,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使团外交人员的司法及行政豁免的例外中,比照使馆外交人员,又增加了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也与使馆及其人员的相应义务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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